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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31 来源: 作者:

各管理局农机局,北大荒农业股份公司农业生产部:

为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核验工作,健全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制度,更好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按照农机化司相关要求,特制定《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6日

黑龙江垦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

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形成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垦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垦区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农机管理部门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农场等具体实施单位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核验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核验

第五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产品架号等产品信息,建议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也可包括核验人员)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规范、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购置时间等符合垦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第八条  核验产品时,原则上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建议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参加核验环节。

第九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写明核验意见、核验人姓名、核验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同意通过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垦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一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总局农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