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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军农场有限公司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22 来源: 延军农场 作者:

为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工作的必要性。农机投诉是农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用户的关系,促进生产和经销企业提高机械制造和售后服务水平,推动农机化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农机部门、纪委应认真受理群众关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咨询、举报或投诉,及时办理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正常的投诉举报。

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31号令)和《黑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农机部门、纪委投诉,并保留好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六、投诉处理遵循分级管理原则,接受交办投诉举报案件的部门应认真负责办理,办理结果应及时报告交办部门,交办部门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要求联系反馈的举报,处理后应及时反馈结果,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七、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批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转批后处理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同级司法机关办理。

八、农机部门应建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投诉处理机构和办理人员,应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

九、工作纪律。农机投诉机构和受理人员,应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投诉材料要详细记载和保存,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泄露和外借。

农机投诉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的;对重大质量案件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影响的。